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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通风设计中防止爆炸的发生方法

发布日期:2013-06-08浏览次数:2739

                                厂房通风设计中防止爆炸的发生方法

   在工业的厂房通风设计中,车间由于某些可燃物质易发生爆炸,在通风设备的运行中,为防止爆炸的发生,设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的局部通风设备,其量应按在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超过下限的25%计算。

2)厂房通风设计防止可燃物在通风设备的局部地点积聚。

(3)排除和输送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空气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管道均应接地。

    三角胶带上的静电应采取有效方法导除。通风设备及风管不应采用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4)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储存易燃或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置排风系统,应设计成独立的系统。

(5)用于净化爆炸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风机的吸段。

(6)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厂房通风,以及排除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7)用于净化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生产厂房之外,或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8)排除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等不得布置在经常有人或短时间有大量人员逗留的房间的下面或侧面。

(9)在除尘系统的适当位置上应设不同形式的防爆阀。防爆阀不得装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方。对于爆炸浓度下限大于65g/m3的粉尘,可不设防爆阀。

(10)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11)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正压段不得通过其他房间。

(12)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其他类生产厂房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爆型的,且通风设备和电动机应直联或采用三角胶带传动。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酌,在非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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